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1号。
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某,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之妻),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382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