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单秉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
被上诉人:卢云,女,****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现住勃利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秉喜因与被上诉人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勃利县人民法院(2020)黑09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秉喜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秉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单秉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上诉人单秉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