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玉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8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圣峰,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琳,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81xxxxx.

被申请人:于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xxxxx.

被申请人:大连展博农膜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三角地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U7023X1.

法定代表人:于永富,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玉和与被申请人于红梅、于永富、大连展博农膜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玉和于2021年0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永富名下在被申请人大连展博农膜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被申请人于永富、大连展博农膜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大连展博农膜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6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永富名下在被申请人大连展博农膜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于永富的银行账户16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展博农膜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60万元;

四、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展博农膜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玉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和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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