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英,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苗成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蔹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德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公司、原审被告苗成林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蔹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国智审判员常淑英审判员张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