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汉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晓璇,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罗振启,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汉明与被告罗振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告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借款530000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160元。本案执行费7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振启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岭西凰岗村十八村民小组环村大街44号、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岭西凰岗村十八村民小组环村大街118号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2.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其他不动产、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1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