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英,女,****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梅,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吉汉,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家利伟,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第三人:赵允启,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英与被告王吉汉、家利伟、第三人赵允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梅、被告王吉汉、家利伟、第三人赵允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嘉峪关市大众街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赵英所有。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5日,赵英与项书华签订售房协议,约定项书华将位于嘉峪关市大众街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出售给赵英,房屋总价款220000元。双方签订协议时,案涉房屋属嘉峪关市供电公司小产权房,因政策限制暂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此,双方约定待案涉房屋能够变更房屋产权时再行办理。后其按约定给项书华支付房款,项书华也于2011年10月7日按约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向其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杨晓琴系其女儿,是其让杨晓琴将钱交给项书华的,故收条上写收到杨晓琴的款项。项瑞是项书华的侄子,是帮项书华数钱的,钱交到项书华的手里了,打收条时王吉汉和赵允启都在场。2019年,案涉房屋可以变更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项书华于2013年病故,导致其无法办理手续。后其多次要求项书华的继承人王吉汉、家利伟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办理。

被告辩称

王吉汉辩称,其与项书华系夫妻关系,除其与家利伟外项书华没有其他继承人,涉案房屋系赵英向项书华购买,两张收条上项书华的签名均为项书华本人所签,且项书华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大众街区的房屋除涉案房屋外并无别的房产,希望能够尽快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英名下。 家利伟辩称,其与项书华系母子关系,除其与王吉汉外项书华没有其他继承人,涉案房屋系赵英向项书华购买,且项书华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大众街区的房屋除涉案房屋外并无别的房产,故希望能够尽快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英名下。

第三人述称

赵允启述称,其系中间介绍人,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及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系赵英放到其处。项书华给赵英出具收条时其在场,杨晓琴系赵英的女儿,杨晓琴给项书华交钱的时候项瑞也在场。项书华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大众街区的房屋除涉案房屋外并无别的房产。其希望能够尽快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赵英名下。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死亡通知书、结婚证、售房协议、收条、房屋权属信息查询表、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民事调解书、门牌号码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1994)嘉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家树楷与项书华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家树楷与项书华离婚;婚生子家利伟随家树楷共同生活。2003年3月7日,嘉峪关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与项书华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电业局同意将坐落在嘉峪关市大众街区X栋X单元X号的砖混结构住房出售给项书华,项书华愿意购买;上述住房按照房改成本价674.53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2.93平方米,售房面积112.93平方米,并按房改政策给予优惠后,项书华已交购房款76174.67元;上述住房是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项书华的公有住房,项书华拥有住房全部产权,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可以出租、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的转让所购住房。2009年4月21日,项书华与王吉汉登记结婚。2011年9月5日,项书华与赵英签订售房协议,约定:项书华将其位于嘉峪关市大众街区51号楼3单元501号房屋含地下室出售给赵英;房屋属供电公司小产权住房,只有居住权,没有百分之百的所有权,等以后供电公司发产权证,项书华将产权证过户给赵英,产生的过户费由赵英支付;房价220000元含地下室,赵英在2011年9月7日前付房款170000元,项书华交给赵英房产证,项书华因故到10月7日交房,赵英同意延期交房,并在交房时付清余款50000元,项书华交清钥匙。王吉汉在售房方见证人处签字,赵允启在购房方见证人处签字。2011年9月7日,项书华、项瑞出具收条,载明:今收购房款170000元。2011年10月7日,项瑞、项书华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杨晓琴购买嘉峪关市大众街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最后50000元现款,房款220000元全部付清。该收条见证人处有赵允启签名。酒钢职工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项书华因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0月5日1时30分去世。2021年3月26日,嘉峪关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表显示:经查询,嘉峪关市大众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所有人为项书华。赵允启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项书华,房屋坐落大众街区X栋X-X号,产权证填发日期为2003年6月4日。2021年4月29日,嘉峪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门牌号码证明,主要内容为:户门牌号为嘉峪关市大众街区51-3-501号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为大众街区X栋X-X号,使用人为项书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赵英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实嘉峪关市大众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系项书华出售给赵英且赵英已付清房款的事实。因此,对赵英要求确认嘉峪关市大众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赵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嘉峪关市大众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赵英所有。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赵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挺 人民陪审员 孙 娜 人民陪审员 丁建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桂芳 书记员 李晓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