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艳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彬彬,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艳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艳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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