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川东明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楼县民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山西省石楼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川东明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楼县民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川东明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川东明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山西川东明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西川东明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卫玲丹

审判员 刘保荣

人民陪审员 陈良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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