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忍科,男,生于1961年6月,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执行人张海林,男,生于1974年2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忍科与被执行人张海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张海林应给付王忍科执行款XX元,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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