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虎,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刘力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力鸣名下的大众迈腾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码为C56259,车辆识别代码为LFV3A23C6J3053175)。申请人金虎以担保人金燕敏名下所有的房屋(延吉市滨河西路6999号延吉万达广场A3号楼3单元1201,房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98.45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申请人金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刘力鸣名下的大众迈腾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码为C56259,车辆识别代码为LFV3A23C6J3053175)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金燕敏名下的房屋(延吉市滨河西路6999号延吉万达广场A3号楼3单元1201,房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98.45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金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