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