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维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 被申请人:田希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维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申请人田希芹在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801××××4667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管宏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