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林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106A1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778284X。
法定代表人:高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王林松与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林松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林松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36010127000000014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林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