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范大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俞灵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范大丽为与被告俞灵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敬涛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大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灵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大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俞灵烽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临时周转,原告支付宝转账。后被告未归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俞灵烽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借条出具现场照片、保证书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俞灵烽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辩解的权利。现原告能保证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被告陆续还款。2021年7月29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2021年8月12日前归还原告范大丽借款5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有效。被告俞灵烽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俞灵烽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灵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俞灵烽应归还原告范大丽借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俞灵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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