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饶建起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前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MRNB53Y。
经营者:宋建奇,该中心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该中心职工。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0847E。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雁塔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鑫洋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和平南路251号1号楼4单元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JTCL41A。
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龙,男,****年**月**日出生,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号1号楼*单元*号,现住。
被告:匡新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窦靖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吴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广饶建起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鑫洋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龙、匡新乾、窦靖川、吴伟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