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谊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5010D。 法定代表人:朱英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东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蔡霞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陶玉祥(系蔡霞梅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述两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志,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古沟回族乡陶郢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谊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东山、第三人蔡霞梅、陶玉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谊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谊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淮南市谊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淮南市谊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亚东 书 记 员 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