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柏林诉被告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安装断桥铝门窗工程款106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勇无法找到,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柏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于柏林3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