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宝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被告:徐翠苹,女,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王红玲,女,汉族,住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宝起与被告徐翠苹、王红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徐宝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宝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