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3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