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邱吉祥,曾用名邱国强,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现住龙口市。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龙检部一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邱吉祥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吉祥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邱吉祥被XX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邱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扣押的活动扳手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路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