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阴县宏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经理。
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刘家岭村南。
原告:朔州市宏远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理。
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友谊东街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大约50岁,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被告:孟某,大约50岁,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阴县宏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朔州市宏远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阴县宏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朔州市宏远农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阴县宏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朔州市宏远农牧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阴县宏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朔州市宏远农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抵顶),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山阴县宏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朔州市宏远农牧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