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614930330。
法定代表人:陈志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炼、吴俊凯,均系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陈秀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二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另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揭阳市揭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陈秀党在有关银行有存款,本院遂作出(2021)粤5203执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秀党共35631.04元(扣除执行费2000元、余款33631.04已付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秀党有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陈秀党于2021年1月19日自行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10元。本院已将查询被执行人陈秀党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陈秀党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