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军,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芬,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成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明,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高,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鸿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鹏基商务时空大厦1710-1700室。
法定代表人;蔡剑明。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鹏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金榜路29号鹏基万林湖生态美墅八期7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莎,女,系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成文、深圳鸿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鹏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13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