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023060元,执行费22631元。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后本案于2018年7月11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据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该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执恢42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