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聚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丘市雎阳区。
被执行人:王春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薛景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春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春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春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60×××6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19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王春红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19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薛景泉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9×××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19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