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贵州金瑞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启迪贵安数字小镇3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UCDH16。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系公司董事长。 被起诉人:吴军,男,汉族,1985年6月5日,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起诉人:黄少美,女,汉族,1989年2月17日,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起诉人、被起诉人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的二份《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五区和七区);2.判令被起诉人黄少美、吴军立即返还起诉人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6月直到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由二被告赔偿其违约而造成起诉人的经济损失1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查明,2020年7月20日起诉人贵州金瑞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吴军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起诉人将其承包的“大方县马干山牧垦场25万头生猪养殖项目”七区、五区的土建基础工程:含厂外加工,现场安装工程分包给被起诉人吴军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工程具体内容为:打垫层、钢筋加工制作、绑扎、支模板、内外墙抹灰、浇筑混泥土、水电安装等一切设施及相关联的配套设施均由施工方负责施工。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起诉人称其按照双方结算把工程款支付给被起诉人,后被起诉人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农民工,导致起诉人又另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现起诉人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及返还已给付的55万元以及利息、相关损失。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也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虽约定在起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起诉人所在地并非工程地,故本案管辖法院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项目施工地不在清镇市辖区内,故清镇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贵州金瑞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泽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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