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外环路西侧安联朗润园7号楼103房。 负责人:李继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君,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圆,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红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李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红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