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世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五朝村村民,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肖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百亩港村村民,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世平与被申请人肖和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7日发出(2021)青2221民督5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肖和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肖和平提出的支付令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青2221民督5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王世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