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闯,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青蓝碧水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乙34号。 经营者:安志远,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珍,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韩闯诉被告北京青蓝碧水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韩闯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 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