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灿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忠芳与王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2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850元,已执行标的5777.12元,未执行标的65072.8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1年5月7日、6月27日、8月31日、10月12日,经四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账户资金5777.12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2)诉讼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启辰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从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因该车车辆未实际控制,亦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故不能处置;(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     二、2021年5月8日,通过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0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玉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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