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义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元,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进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平,贵州煜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余义波因与被申请人张进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余义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绿豆泥矿山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案涉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转让费35万元、预付协调劳务费1万元后,被申请人收钱后不但不出面协调,反而怂恿其兄弟张良帮和宋氏兄弟及其他村民堵工堵路,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作出支持被申请人“不劳而获”的判决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余义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余义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