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汪义海,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汪义海刑事罚金及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黔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10,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5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义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汪义海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汪义海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汪义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庭后,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8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