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晓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廖灵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刘小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第三人:陈忠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晓岚、廖灵志与被执行人刘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共同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8)湘0408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熊 艳 审 判 员  彭 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农 雷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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