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岑慎洪 被执行人:刘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芩慎洪与被执行人刘辉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辉持有的沈阳昊鑫艺术品市场有限公司51%股权,数额25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杨 珺 执行员 原宏斌 执行员 卢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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