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鄱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堂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