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鄱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堂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