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祥,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申请人:马明,男,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祥与被申请人马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齐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明价值4,834元的财产和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在担保人齐宏伟名下的×××号车辆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明名下价值4,834元的财产和银行账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