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冉春临,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水井湾社区城西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0875478R。

法定代表人:杨胜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冉春临与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4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冉春临与被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二、由被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退还原告冉春临购房款86000元并赔偿原告冉春临损失50000元;三、原告冉春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冉春临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2021年2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冉春临,其表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涉及抵押,本案中进行评估拍卖无法进行有效受偿,故暂不对相关房产申请评估拍卖。其表示双方正在私下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春临受偿金额为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予以确认。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执31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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