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彦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文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王娟(系杨文弟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杨新兵(系郭长青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故城县德事隆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饶阳店营东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825542180。
法定代表人:刁丰生,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泽,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崔彦彬与杨文弟、郭长青、故城县德事隆皮草有限公司、王娟、杨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崔彦彬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崔彦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0元,由原告崔彦彬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晓红
人民陪审员 孙世凤
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