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振海,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马国庆,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尹小娟(系马国庆之妻),女,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振海与被告马国庆、尹小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振海于2021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振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