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中心大街清河苑楼*单元502
被执行人:李井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祥顺镇吉龙白酒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木军与李井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井龙未履行法定义务且在诉讼审理中缺席判决,本院在执行阶段也以公告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