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陈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悦港城B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8535543B。
负责人:胡晓华。
被申请人:丁宝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南皮县。
被申请人:王千,女,****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南皮县。
被申请人:张卫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沧州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205国道东侧老收费站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O944EA98。
法定代表人:闫布琼。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陈屯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陈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