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安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名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现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路安友与被执行人吴名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路安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22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20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吴名超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补偿费49426.4元;2、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036元、执行费65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每月由本院从被执行人的房租中提取2000元用于履行本案债务。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5执2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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