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长岭支行,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向阳一路。 负责人:赵元安,行长。 被执行人:胡召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海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长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召军、海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召军、海小平未履行本院(2017)湘060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胡召军、海小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50000元。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召军、海小平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