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二道街*号*栋*单元*号,居住地:四川省叙永县县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5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吴建军罚金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一案,被执行人吴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案外人徐其容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西段428号正和南山一品商业服务房一套、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西段428号正和南山一品商业服务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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