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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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连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地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倪法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倪骏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194976XA。
法定代表人:倪骏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连根与被执行人倪法勇、倪骏超、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4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倪法勇、倪骏超、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连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倪法勇、倪骏超、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高连根借款及利息合计248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倪法勇、倪骏超、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倪法勇、倪骏超、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倪法勇、倪骏超、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倪法勇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已查封其名下位于德清县武康镇红杉墅2幢的房产,经询价其价值为4255059.79元,该处房产抵押债权已经超过9000000元,并未进入执行,故目前对于普通债权,该房产无执行价值,暂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暂不予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倪骏超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于另案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其名下位于德清县阜溪街道光明小区21幢102室的房产,同类型房产的历史成交价为2130000元,且该处房产抵押权已经超过2120000元,对于普通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暂不予处置。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对被执行人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截至2021年8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高连根尚有执行款2480000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倪法勇、倪骏超、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骏超,被执行人倪法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连根。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