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928353436J。 负责人:丁峰,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育侠,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桂琴,女,生于****年**月**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杨开山,男,生于****年**月**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王立萍,女,生于****年**月**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杨桂琴、杨开山、王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瑞鑫 书记员 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