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傅毅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遵义市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新民街兴强楼门面1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580678546H。
法定代表人:古新民。
审理经过
原告傅毅力诉被告遵义市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正劳人仲案字[2021]第1019号仲裁裁决书后,遵义市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已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傅毅力,案号为(2021)黔0324民初3092号。本案中原告傅毅力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黔0324民初3092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