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富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保(系李富荣儿子),现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卫建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富荣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卫建设驾驶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卫建设所有的车牌号为晋******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