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宁万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福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雷小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被执行人:陈文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宁万骏物流有限公司、雷小兵与被执行人陈文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71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10238.2元及相应利息、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80.5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21年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冻结及划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于1月13日被退回。2021年3月24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查找被执行人,经向望厂村委会书记张涛调查证实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未在户籍地居住,在户籍地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保险机构、不动产及土地登记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1.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开设有账户,但上述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只能进行轮候冻结,并将已扣划到的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还在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但上述账户均因为余额较少等原因,无冻结价值。除上述账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 2.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无证券、工商保险及税务登记信息。2021年1月14日,执行人员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在当地无房产登记登记信息。2021年1月14日,执行人员向昆明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1辆车牌号为云A×××××的大众牌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对该车辆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案执行到位688.20元,尚未执行到位9550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子标 审判员 冯腾海 审判员 甘律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冉书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