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志强。
被执行人刘杨梅。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志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执行人刘杨梅因犯赌博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2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事项:“被告人张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罚金20000元,剩余未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刘杨梅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志强、刘杨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志强、刘杨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志强于2020年4月27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杨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起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刘杨梅名下有银行存款6703.08、网络资金1963.02元,合计8666.1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
2、被执行人刘杨梅名下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投资、工商登记投资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不动产部门发出协查通知,被执行人刘杨梅在其户籍所在地唯一一处房产不宜处置。
四、向被执行人刘杨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委托走访,未有反馈信息。
五、执行制裁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杨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六、执行标的情况: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38666.10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1333.90元。
综上所述,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刘杨梅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0204执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刘杨梅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杨梅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